这里面的核心问题是信任!在中国的医疗背景下,医院确实存在过度医疗,所以,医院,就带着有色眼镜看剖宫产,认为,医院唯利是图的办法,医生护士也省事。不可否认,社医院存在这种情况,但是,在客观事实面前,患者及家属还需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要相信基本的证据,否则实际受伤的还是患者和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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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求剖宫差,家属坚决
不同意,结果......
年8月5日,孕妇袁女士因医院。入院检查后,医方告知产妇存在巨大儿可能,胎位也不是很好,不能排除头盆不称可能,若顺产有可能出现肩难产、新生儿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窒息等风险,建议剖宫产结束妊娠。袁女士的丈夫拒绝医生剖宫产的建议,在多次沟通中均固执己见,多次在《知情同意书》上代表孕妇及家属签名,注明要求顺产。8月8日,袁女士以顺产方式产下一男婴,医院诊断证明系左侧臂丛神经损伤,造成左手无法抬起,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袁女士认为,医方在助产过程导致孩子伤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多次与医方交涉未果后,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7万余元。医方则认为,在袁女士分娩过程中,医院已建议剖腹产,但袁女士及其家属拒绝了。因此,造成如今这种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多次向患方说明顺产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
规范的诊疗,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自身存在过错;但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对巨大儿及骨盆评估不足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过错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由原告自行承担85%的损失责任,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鉴定结论具备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予以采信,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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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是否存在过失?
出现损害,医方难逃赔偿,不合理
首先,医方是否存在过失?
鉴定中心对于此案的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巨大儿及骨盆评估不足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由于没有全面分析病历内容,对于医方是否全面评估了患者和胎儿情况不做评价,但是无论有没有评估不足,医方对于患者可能出现的顺产风险判断是正确的,选择剖宫产是正确的,告知患方存在风险是正确的,多次沟通希望患方接受手术治疗是正确的,在不能获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尽力实施助产而非拒绝助产是正确的,尽力助产在生命与伤残之间选择生命是正确的。在医方做了一系列正确的事情以后,尽可能保证了患方的最佳获益,过失最终在哪里体现?就是因为没有把评估整个过程详细地写在病历中?那么,如果评估过程存在过失,医方是如何得到需要剖宫产助产这一正确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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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是信任!
要相信基本的证据
其实,这里面的核心问题是信任!在中国的医疗背景下,医院确实存在过度医疗,所以,医院,就带着有色眼镜看剖宫产,认为,医院唯利是图的办法,医生护士也省事。不可否认,社医院存在这种情况,但是,在客观事实面前,患者及家属还需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要相信基本的证据,否则实际受伤的还是患者和家属。
其次,医方即使存在这一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关系吗?
如果说评估存在过错,导致选择了错误的治疗方案,最终导致损害后果,这样可以说评估错误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反之,即使评估错误或者没有进行评估,而医方仍旧选择了正确的治疗方案,患者拒绝了正确的治疗方案,导致损害后果,怎么能说医方助产前评估这一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呢?这是个最简单的逻辑问题。
如果说医方在助产过程中未能正确实施助产技术,导致新生儿神经受损;或者因为评估不足未能选取剖宫产助产而导致损害后果;甚至因为告知不足,未能让患方了解风险,而错误选择助产方式,这些都可以认定医方过失与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而评估即使存在过失,也应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减少赔偿的方法只能是尽力减少损害后果,尽量把病历写得完美一点,医患沟通尽量到位,多请示领导,医院不会太为难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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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年6月23日看到了
涓痿汤治疗臂丛神经损伤
袁女士和自己的从未放弃过给孩子治疗,医院,但是一直没有好转,一次次抱着能治好的希望,可是又一次次感到失望,就这么一直走在全国各地求医的道路上,直到老公在北京出差,看到一个姓刘的也是臂丛神经损伤患者,就跟姓刘的患者聊了一会,说现在有什么好的治疗方法吗,就在这次老公真是碰到贵人了,姓刘的患者说,我现在已经用药三个月了,治的还不错,就在昌平区那个北京辰星中医李慧英于是一家医院专家和工作人员疏导与鼓励,孩子配合在第一个多疗程的时候束带感稍微有一些减轻,没有知觉也有一点改善,继续调整药方服用5个疗程后6个多月的时间,现在孩子基本已经康复但是还是没有完全恢复,让家人十分的高兴也很激动,没白费袁女士几年的求医之路
王助手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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