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损伤致视力降低
第二节损伤致视野缺损
第三节眼球部分结构损伤
第一节损伤致视力降低
一、鉴定标准条款
5.4.la
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
级。
重伤一级
5.4.le
双眼盲目4级。
5.4.2a
一眼盲目3级。
重伤二级
5.4.2b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
损害,
5.4.3c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
损害。
轻伤一级
5.4.4f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
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
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
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
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
级别。
轻伤二级
5.4.5a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轻微伤
二、释义
(一)视觉功能障碍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步骤与鉴定时机
1.鉴定原则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其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视觉功能包括形觉、光觉、色觉等。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视力和视野是法医学鉴定中常用的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
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理论与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对于被鉴定人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损伤性病理基础。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必要时说明损伤参与度。
2.鉴定步骤
(1)审查鉴定材料。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案情材料和病史材料、影像学资料。应详细了解外伤史,包括:①受伤时间、致伤物和致伤方式;②受伤后的主要症状和体征;③受伤后主要的诊疗经过。应了解伤前眼科病史(包括视觉功能情况),必要时应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及用药史。
(2)视觉功能检测。根据被鉴定人主诉的视觉功能障碍情况,检查其视力、视野等视觉功能情况。
(3)眼部结构检查。依次进行眼附属器、眼球前段、眼球后段结构的检查。其中裂隙灯显微镜检查、眼底检查等需在暗室内进行。在必要时选择进行屈光、眼压、前房角、眼球运动、眼球突出度、双眼视、泪道、眼影像学等有针对性的检查。应实时、客观、全面记录检查结果;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对检查结果摄片存档,以备复核。
(4)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对于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情况的,可选择进行相应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查。需鉴别是否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还可以参考视觉电生理的检验装果。
(5)结果评价。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质、程度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的测试结果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应排除本身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
3.鉴定时机
除非特别说明,若根据视觉功能障碍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上应在损伤或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所谓医疗终结,系指经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医疗措施实施后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即眼部损伤症状消失或稳定,眼部体征及视觉功能情况趋于相对固定。
一般而言,较轻的或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伤,鉴定时机可适当提前;若存在视觉功能障碍或将以视觉功能障碍为依据评定损伤程度的,推荐其鉴定时机为损伤后3-6个月。
(二)视力的心理物理学检脸
视力,也称视锐度、视敏度,是指分辨物体表面两点间最小距离(夹角,也即视角)的能力。因视锥细胞主要聚集于眼底后极部黄斑中心凹,该区域的视敏度最高,故黄斑中心凹的视敏度又称为中心视力。
视力包括包括远、近视力。中心远视力,简称远视力或视力,是法医学鉴定中评价视敏度最常用的指标。远视力测试目前仍主要依赖心理物理学检查方法,如视力表视力测试。
本标准借鉴WHO于年推出的“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该标准提出了日常生活远视力的概念,但考虑到法医学鉴定的特殊性与可操作性,目前鉴定实践中仍以最佳矫正远视力作为评定指标。
1.视力的检验和记录方法
(1)一般方法常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者视力表投影仪作为评价远视力的检查工具,检查距离一般为5m(应按照所选用的视力表或投影仪的具体要求),以小数视力或对数视力方法记录视力水平(本标准所称的视力水平均为小数视力)。
检查时,鉴定人指定视标,被鉴定人读出,根据其读出的最小视标确定其视力水平。
检查时遮蔽非受检眼,检查未遮蔽眼。一般按先健眼、后伤眼的顺序,也可先右眼、后左眼。
采用对数视力表获得视力值为5分记录,按表5一1换算为小数视力。
表5一1视力小数记最与5分记录结果换算表
小数视力
5分记录
无光感
0
光感
l
手动
2
0.01(数指/50cm)
3
0.02(走进至1m距离看清0.1视标)
3.3
0.05(走进至2.5m距离看清0.1视标)
3.7
0.1
4.0
0.15
4.2
0.2
4.3
0.25
4.4
0.3
4.5
0.4
4.6
0.5
4.7
0.6
4.8
0.8
4.9
1.0
5.0
1.2
5.1
1.5
5.2
若被鉴定人不能辨认最大视标的方向,可令其逐步走近视力表(最小距离不能小于1m),直至能够辨认视标方向为止。若走近至lm时仍不能辨认视标方向,则可根据需要检查其数手指的能力、辨认手动的能力以及辨认光感的能力。
将能看清的最小视标代表的视力值记录下来,作为受检眼的视力。若最小视标(如1.0)这一行有部分视标(未达半数,如2个)未能正确指认,可记录下该行视标所代表的视力,并在右上角记录未正确辨认的视标数,以负号表示(如1.0-2)。若某行视标(如0.9)全部均能准确辨认,下一行视标(如1.0)中有个别视标也能辨认(未达半数,如2个),则记录均能辨认视标行的数值作为该眼的视力水平,并在右上角记录下一行能辨认的视标数,以正号表示(如0.9+2)。
检查数指能力时,若受检眼仅能辨清距受检眼50cm的手指数,则记录为数指/50cm(CF/50cm)。
检查识别手动能力时,若受检眼仅能辨认眼前20cm的手晃动时,则记录为手动/20cm(HM/20cm)。
检查光感能力时,若受检眼能看到光,则记录为光感(LP),必要时记录能够辨认光感的最大距离(如3m光感或LP/3m);否则记录为无光感(NLP)。
(2)矫正视力的检验和记录方法
法医学鉴定标准所称的视力均为矫正视力,鉴定时需对被鉴定人的受检眼进行充分的屈光矫正后了解其最佳矫正视力。
可用针孔镜检查受检眼的视力,若视力有显著提高(如提高2行或以上)时,提示其可能存在屈光异常;也可用电脑验光仪和/或检影验光法了解有无屈光异常及其大致程度。对存有屈光异常的,行插片试镜,以观察能否提高视力水平。可采用屈光镜片、接触镜或针孔镜矫正,检查并记录最佳矫正远视力。
若受检眼在针孔镜下视力可获得提高,可记录针孔镜视力。例如,裸眼视力为0.3,针孔镜下视力为0.6,则记录为:0.3,+针孔镜→0.6。
经验光后试插镜片,视力有提高者,可记录插镜视力。例如,裸眼视力为0.3,插一2.OODs镜片时视力为0.8,则记录为:0.3,一2.OODs→O.8。对联合球镜和柱镜后视力有提高者,应记录联合球镜和柱镜及其插片视力。例如,裸眼视力为0.3,插一2.OODs球面镜片联合-0.75Dc×90度柱镜时,视力为0.8,则记录为:0.3,-2.OODs一0.75Dc×90°→0.8,虽然存在屈光不正,但插片试镜无法提高视力的,应记录为视力不能矫正提高。
2.改变测试距离
检验时的视力换算有获知被鉴定人逐步走近视力表能看清视标的最大距离,根据公式V=(d/D)V0换算受检眼的视力。其中,V为实际视力,V0为所看清最小视标代表的视力水平,D为正常眼看清该视标的距离,d为被鉴定人看清该视标的实际距离。例如,3m处能看清0.1,则实际视力为(3/5)×O.1=0.06,3.伪盲或伪装低视力的检验常用的伪盲或伪装低视力检验方法主要仍以心理物理学方法为主。
这里所说的“盲”系指完全失明(无光感),也即盲目5级。“伪盲”系指伪装失明。伪装视力降低即为行为视力检查结果与实际视力不相符合,被鉴定人存在夸大视力下降(但未达无光感)程度的情况。
(1)双眼伪盲的检验:
①行为观察,伪盲者对检查一般不合作,或拒绝检查。令被鉴定人双眼注视眼前某处目标,被鉴定人多故意往其他方向看;双眼伪盲者通过障碍物时一般不会绊脚,而真盲者往往被障碍物绊脚。
②视动性眼球震颤试验,令被鉴定人注视眼前迅速旋转、画面有垂直线条的视动鼓,伪盲者可出现水平性、快慢交替,有节律的跳动性眼球震颤,即视动性眼球震颤;而真盲者不出现此种震颤。
③瞬目试验,用手指或棉棒,在被鉴定人不注意时,做突然出现在盲眼前的动作,但不要触及睫毛或眼睑,如为真盲则无反应,伪盲者立即出现瞬目动作。
(2)单眼伪盲的检验:
①障碍阅读法,嘱被鉴定人阅读距离30cm远的横排书报,让头与读物均固定不动;然后在被鉴定人双眼和读物之间置一垂直笔杆,距眼约10cm左右;如仅用单眼必然会因眼前笔杆遮挡部分视线出现阅读障碍;如被鉴定人继续阅读不受干扰,则证明其为双眼注视读物,此“盲眼”应属伪盲。
②瞳孔检查,伪盲者双眼瞳孔应等大(需排除药物引起的瞳孔扩大)。
观察瞳孔对光反射,伪盲眼直接对光反射存在,健眼间接对光反射也存在,但要注意外侧膝状体以后的损害,可不发生瞳孔大小、形状及对光反射异常。
③瞬目试验.将健眼遮盖,用手指或棉捧,在被鉴定人不注意时,做突然刺向盲眼的动作,但不要触及睫毛或眼睑,如为真盲则无反应,伪盲者立即出现瞬目动作。
④同视机检查,用视角在10°以上的双眼同视知觉型画片,在正常眼位,如能同时看到两侧画片,则表示双眼有同时视觉功能,所谓盲眼为伪盲。
⑤三棱镜试验:I.Duane试验,嘱被鉴定人向前方看一目标,在所谓盲眼前放一6△的三棱镜,三棱镜底可向内或向外,注意该眼球是否转动;如为伪盲,则眼球必向外(三棱镜底向内时)或向内(三棱镜底向外时)运动,以避免复视。II.将所谓盲眼遮盖,在健眼前放-6△底向下的三棱镜,,使其边缘恰好位于瞳孔中央,此时健眼产生单眼复视,然后去掉受检眼前的遮盖,同时把健眼前的三棱镜上移遮住整个瞳孔,如仍有复视则为伪盲。III.让受检眼注视眼前一点,以一底向上或向下的6△三棱镜置于健眼前,如果被鉴定人出现复视,则为伪盲。
⑥柱镜重合试验(又名Jackson试验),将一6.OODc柱和+6.00Dc柱镜片两轴重合,此时镜片屈光度等于0,放于健眼前,查双眼视力,然后转动任何一个柱镜片,使其与另一柱镜片轴呈垂直,则健眼视物模糊,再查视力,若视力仍不变则为伪盲(注意:对于原有屈光不正者,应注意,调整球镜片的度数)。
⑦雾视法,将准备好试镜架的健眼前放一个+6.OODs屈光度的球镜片,所谓盲眼前放-0.25D。或+0.25Ds屈光度的球镜片,戴在被鉴定人眼前,如仍能看清5m远距离视力表上的视标时,则为伪盲。
⑧雾视近距阅读试验(又名Harlan试验),在被鉴定人健眼前置一+6.OOD。屈光度的球镜片,使成为人工近视,令其读眼前17cm处的近视力表,在不知不觉中视力表移远,如被鉴定人读出,则表示为伪盲眼的视力。⑨视野检查法,检查健眼视野,但不遮盖所谓盲眼,如果鼻侧视野超过60°,则可考虑为伪盲。⑩红绿色试验,用红、绿两色镜片分别置于被鉴定人双眼试镜架上,令其阅读红字与绿字,若红、绿两色均能看出,则为伪盲。
(3)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
①变换测试距离法。遮盖健眼,检查时若在5m看到0.2视标,然后令其走近视力表缩短检查距离,观察其视力变化,若在2.5m仍只能看到0.2视标,该眼可能为伪装视力降低。测试距离与视力的关系如表5-4(以5m标准国际视力表为例)。
②视野检查法。检查视野,在不同距离用不同光标检查的视野,若结果显示范围无变化,则可能为伪装视力降低。
③雾视法。双眼分别查视力后,将镜架戴于被鉴定人眼前,在健眼前放一+12.ODs的球镜片,在低视力侧放一0.25Ds的球镜片,如双眼同时查视力,其视力较单独查低视力眼的视力好时,则该眼为伪装视力降低。
④对比度视力检查法。对比度视力是在对比敏感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运用视标与背景的不同灰度对比度检查视力的方法,人眼对于不同对比度的视标,其视力值显著不同,对比度越低,视力越差。可通过对比度视力曲线是否异常及重复性是否理想,判断受检眼的视力测试结果是否可信。
更多的伪盲和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方法,可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JD)。
(三)视觉电生理检查
必要时,视觉电生理检查可以作为视力评估的重要参考,以视诱发电位(visualevokedpotential,VEP)为首选。
1.视诱发电位VEP是视觉器官受到光或图形刺激后在特定部位所记录到的电位变化,一般是指在枕叶皮层所记录到的电位改变。VEP主要用于观察视神经和视觉传导通路功能的变化(实际上也与视区皮层功能有关)。因此,从视网膜到视皮层任何部位神经纤维病变都可产生异常的VEP。目前常用的VEP技术包括:闪光视诱发电位(flashvisualevokedpotential,FVEP)、图像视诱发电位(pantternvisuale-vokedpotential,PVEP)。图像翻转视诱发电位(pantternreversalvisualevokedpotential,PRVEP)属一种瞬态PVEP反应,在目前临床眼科及法医学鉴定实践中较为常用。作为稳态反应的扫描图像视诱发电位(sweepvisualevokedpotential,SPVEP)具有检测时间短、可直接“推算”电生理“阑值视力”的优势。
行VEP检查时,可按照脑电图国际10-20系统放置电极,作用电极置于0z位,前后中线枕后粗隆上方2-3cm、与两耳相平的连线上;参考电极置于Fz,鼻根部上方5-8cm,地电极置于耳垂或乳突位。使电极接触部位的电阻符合仪器的允许范围。
PVEP主要由NI、P1,N2和P2构成。因正常情况下各波(尤其前三个波)的潜伏期基本一致,故在P-VEP,通常也以各波的潜伏期值作为NI、P1、N2的标记,将这三个波分别记录为N75、P和N。PRVEP的模式波形如图5一1所示。
以PRVEP波形为例,在分析测量时,主要白点风白癜风医院乌鲁木齐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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